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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
添加时间:4/23/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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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害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与破坏对公众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和生活环境的舒适性等造成的危害。公害在英美法系国家是与私害相对而言的。也就是对他人可行使或可享受的权益造成妨碍的行为;如果只影响到个别人(3人以下),并只侵害专属其所有的权益,就称为私害;如果其行为影响到3人以上并侵害其作为公众成员而享有的权益,就称为公害。由于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噪声污染、振动、恶臭等所影响和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公众,所以由此产生的危害一般均称为公害。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害通常与公益相对应。日本的《公害对策基本法》将公害定义为:由于事业活动和人类其他活动产生的相当范围内的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包括水的状态以及江河湖海及其他水域的底质情况的恶化)、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地面沉降(采掘矿物所造成的下陷除外)以及恶臭,对人体健康和生活环境带来的损害。后来,妨碍日照、通风等,也被法律规定为公害。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都把“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作为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现在,人们通常把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而对公众和社会所造成的危害都叫做公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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