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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
添加时间:9/1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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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都议定书》由联合国气候大会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通过,目标是2008年至2012年间,工业化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其中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

  协议允许澳大利亚增加排放8%,挪威增加1%,冰岛增加10%,俄罗斯维持1990年的排放水平,加拿大必须削减6%。

  限排气体有6种,分别是二氧化碳、甲烷、氮氧化物以及其他3种用于取代含氯氟烃的卤烃。

  目前全球已有100多个国家批准《京都议定书》,其中包括中国、俄罗斯、欧盟、日本。这些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占199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从而使《京都议定书》得以正式生效。

  美国于1998年签署《京都议定书》,但2001年3月布什政府以“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义务”为借口,宣布退出。

  《京都议定书》允许采取下列4种“协作”方式:

  一、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二、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吸收二氧化碳的量;三、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四、“集团方式”。欧盟内部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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