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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发布日期:8/27/2007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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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加大了水污染违法成本,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以解决“守法成本较高、违法成本较低”的问题。

  修订草案规定,对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定期予以公布。

  修订草案综合运用各种行政处罚手段,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修订草案规定了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措施,同时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修订草案将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整顿等行政强制权赋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完善了行政措施,强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手段。

  为强化违法排污者的民事责任和治理责任,修订草案规定,因水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受害者可以请求环境保护等部门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违法排污者应当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等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在强化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基础上,修订草案规定,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吕诺、顾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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