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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绿色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发布日期:2/22/20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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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近日联合制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提出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示范。这标志着我国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建设又迈出了重要一步,是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又一重要举措。

  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据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估算,我国2007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6%。许多大型重化工业项目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并且相应的防范机制存在缺陷,严重威胁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我国现有的环境纠纷解决途径主要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污染受害者不仅需要承担高昂的诉讼费、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而且在索赔过程中困难重重,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因此,现实迫切要求建立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推行绿色保险制度,是我国加强环境监管能力的现实需要。近几年来,从第一次关停未进行环评的投资超过千亿元的特大建设项目到圆明园听证会,再到区域限批、流域限批,大量实践证明,要解决当前的环境污染问题,不能仅仅依靠单纯的行政手段,必须采取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来共同应对,而绿色保险,正是正在大力推行的环境经济政策中的重要一环。

  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环境保险制度也为我们的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目前,在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和保险制度已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特别是美国和法国获得很大发展,已经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数据表明,目前全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总保费已超过20亿美元。

  环境责任保险是一项利在社会、惠及百姓的制度。

  一是可以降低纠纷成本,维护公众利益。在众多的环境纠纷中,由于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不足,再加上高昂的诉讼费用和旷日持久的诉讼过程,使很多受害人得不到足额赔偿,甚至有的根本得不到赔偿。开办环境责任保险,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能够降低环境纠纷的交易成本,及时、有效地保护公民权益。

  二是有助于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环境污染事故具有受害地区广、受害人数多、赔偿数额大的特点,污染企业一般无力承担赔偿,即使能承担,也会因赔偿数额巨大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通过环境责任保险,企业可以用少量确定性的支出(保费)来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支出,保证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进行。与此同时,保险公司的介入,将督促投保企业遵守环保政策法规,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三是有利于市场的完善。参加环境责任保险需要一定的资金,这对于那些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产业而言,无疑是抬高了企业进入的门槛。如果缺乏有效的风险转移机制,对于市场体系的完善极为不利。

  最后,有利于扩大治理环境污染的参与主体。面对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日益高度融合,做好环保工作,不能只是依靠政府和环保部门,需要全社会积极参与,从各自的职能出发,建立一整套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社会制度,而保险公司及其监管部门的加入,将会有力推动环境保护社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更多更好地依靠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环境保护和环境监管,加快推进历史性转变。

  当前,建立绿色保险制度应在以下方面取得进展。一是积极推动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在各项环保法律法规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二是明确现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试点工作先期应选择环境危害大、最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企业和地区;三是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各司其职。环保部门提出企业投保目录以及损害赔偿标准;保险公司开发环境责任险产品,合理确定责任范围,分类厘定费率。保险监管部门制定行业规范,进行市场监管;四是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建立环境事故勘查与责任认定机制、规范的理赔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

  此次绿色保险制度的出台,是继2007年7月推行“绿色信贷”以后推出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经过半年多的努力,“绿色信贷”已经取得了阶段性、局部性的成果。我们相信,绿色保险同样会是一项经济和环境“双赢”的制度。

来源

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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