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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反对《自然遗产保护法》
 
  发布日期:5/7/20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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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稿多次,数度更名之后的《自然遗产保护法》,再次遭到法律、生物保护界学者们的“炮轰”。专家们为什么集体反对这部立志于保护自然生态的法律?《自然遗产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又是什么?

自然遗产在《自然遗产保护法》的语境下指的是我国独特丰富的生物物种的代表。十年间,经历了《自然保护区法》、《保护地法》、《自然保护区域法》、《自然遗产保护法》名称和内容的变化。

2009年,环资委启动了自然遗产保护法的论证工作。2011年12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报告提出,《自然遗产保护法》草案及相关论证材料已准备完毕,建议将审议该法律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保护范围与我国保护地范围的差距

 

作为保护地方面最高位阶的法律规范,《自然遗产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只包括了上述保护地的前两种: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并排除了地方性的保护区,只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7000多个保护地将无法可依
《自然遗产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对于如地方级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 地质公园等其他保护地类型没有涉及剩下的7000多个保护地将无法可依。

保护区孤岛化和生境片段化
生态系统紧密相连,是相互影响的整体,分割保护不利于自然保护工作,是对自然规律的不尊重。专家调查发现,我国的天山 、晋冀山地、青海省东部边界地区、云贵高原东南部、黄土高原和广西北部,淮河和黄河下游等地,许多物种都面临严重威胁。

监管混乱
管理权和监督权没有分开。我国的自然保护区素来有多头管理的问题,再加上管理权和监督权没有分开,即“自己监督自己”,很难进行有效保护。

 

自然保护区保护不力,首先遭殃的就是野生动物。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受到破坏是一个方面,非法捕猎更是直接威胁野生动物生存。此外,湿地开发成本低,最易受到经济发展的威胁。

专家称《自然遗产保护法》草案一旦通过,要想再另外建一个全面的相关法律将非常难,中国将长久地没有一套覆盖全面的保护地的相关法律体系;草案只管理大约600个保护地, 剩下的7000多个保护地将继续无法可依,监管混乱,不能很好地发挥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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